發布時間:2013-03-19 閱讀次數:2390次
來源:安徽日報
大力發展民營經濟是實現我省經濟總量爭先進位、人均水平進入中等、居民收入趕上全國,確保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大戰略舉措。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發展民營經濟的方針政策,進一步解放思想,開闊思路,徹底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堅持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充分發揮我省發展潛力大、有利條件多的優勢,充分激發各方面創造活力,奮力推進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一、激發主體活力
1.扶持民營企業做強做大。大力實施強企工程,引導優質資源向優勢民營企業集中,支持科技創新、管理創新、產品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加強質量和品牌建設,增強核心競爭力,著力打造一批自主創新能力強、市場影響力大的骨干企業,培育一批行業領軍型企業和企業家。對新進入全國民營企業500強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和主導制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省政府予以通報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勵。
2.推動招商引資提質提速。把招商引資作為發展民營經濟的重要途徑,大力推動徽商“鳳還巢”,深化與全國知名民營企業合作發展,鼓勵省外境外企業家、戰略投資者、技術和管理人才來皖投資興業,廣泛聚集發展資源。對總部或研發中心遷至我省的民營企業,按一事一議原則給予優惠政策;對徽商回皖投資,實行招商引資同等待遇。
3.掀起全民創業新高潮。采取激勵措施,推動更多社會成員興辦經濟實體,引導更多外出務工人員回鄉創業,促進更多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法人。完善和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等鼓勵自主創業政策。個體工商戶轉為小型微型企業,以及創辦并穩定經營的微型企業,可由當地政府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力爭到2017年,萬人擁有企業數、個體工商戶數分別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和增長50%以上,民營經濟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明顯提高。
二、拓展發展空間
4.落實準入政策。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新36條”和國家有關部委的42個實施細則,按照“非禁即準”的原則,全面放開投資領域,切實做到平等準入、放手發展。支持民營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參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制、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等,以及興辦非義務教育、醫院和社會中介機構等。建立健全民營資本參與重大項目投資招標長效機制。
5.放寬經營條件。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允許注冊資本貨幣“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內繳足注冊資本。允許使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禁止,尚未納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行業用語作為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表述用語。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置的企業登記注冊前置許可外,一律不得設置其他前置許可。應當進行前置許可的,要簡化環節、優化程序、提高效率。
6.提升創新能力。支持民營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對企業所得稅年增長較快的民營企業,可由同級財政將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獎補企業用于研發和技改;對土地單位面積產出率高、研發投入達到規定比例的民營企業,可由同級財政將企業年納稅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獎補企業用于研發和技改。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加快發展。對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在承擔國家科技任務、人才引進等方面與公辦研發機構實行一視同仁的支持政策。引導民營企業加大技術改造投入,將符合省政府關于加快做大做強主導產業要求的民營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納入全省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扶持。合蕪蚌試驗區和技術創新工程試點省專項資金、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參股基金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予以重點支持,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對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民營企業予以優先支持。
7.支持企業開拓市場。嚴禁在政府采購中通過設定附加條件等形式變相對民營企業設置門檻。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請納入國家推廣企業、產品規格型號及銷售網點目錄。對照國家產品惠民政策,鼓勵企業參與競標。積極組織省內產需對接,促進中小微型企業與大企業建立穩定的協作配套關系。支持民營企業參加各類境內外交易會、展銷會、博覽會等,對其展位費等給予適當補助。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開展對外合作,開拓國際市場。
三、加大財稅支持
8.加強財政資金引導。從2013年起連續5年,省財政每年安排11億元扶持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轉移支付方式直接安排到各縣(市、區),用于充實縣(市、區)擔保公司國有資本金,支持工業、現代服務業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貼息、研發和擔保貼費等,各市及各縣(市、區)原則上各按省財政安排的資金等比例配套。對符合政府投資支持方向的民間投資項目,在中央投資項目、資金爭取和省級政府性資金安排上,與其他項目一視同仁、同等待遇。
9.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國家結構性減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培訓和落實力度,確保民營企業知曉各項政策,確保各項優惠政策及時落實到位,并將其納入對地方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考核內容。 2015年底前,對微型企業月營業額未達到2萬元、日(次)營業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營業稅;對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民間投資興辦的學校、醫院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經省級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民營企業遷入我省的,3年有效期內不再重新認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在我省新設的股權投資企業,其所得稅省級分成部分獎勵給企業。
四、改善金融服務
10.持續擴大有效信貸。各類金融機構要加大對涉農、小型微型民營企業信貸支持力度,確保兩類貸款的增速不低于全省各類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鼓勵金融機構擴大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房、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涂使用權等抵押貸款,應收賬款、倉單、存單、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貸款。發展信用戶聯保體和信用戶共同體,對其信用戶發放信用貸款。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的貸款條件,嚴禁對小型微型企業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對隨意抬高融資成本、存在不規范經營行為的金融機構在年度考核時實行“一票否決”,政府有關部門會同銀監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1.拓寬融資渠道。加強對擬上市或發債民營企業的篩選、培育和儲備,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財務透明度,幫助企業做好改制、輔導和上市或發債申報工作。對成功上市的企業,省和同級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的獎勵;企業因上市而改制的,對改制當年應補繳和輔導期內(不超過3年)超改制前基數部分企業所得稅,省和同級財政按地方留成給予等額獎勵。對成功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債務融資工具、中小企業私募債和中小企業集合信托計劃的中小企業,省和同級財政按發行額度3%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75萬元。
五、加強用地保障
12.有效保障企業用地需求。將民營企業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劃。民營企業投資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含量高、產業帶動性強的大項目,優先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各地要按產城一體、宜居宜業的原則,規劃建設提升具有綜合服務功能的城鎮就業、農民工、大學生、留學生創業園等創業基地和科技孵化器、商貿集聚區、保障性住房,為各類投資者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條件。
13.鼓勵節約集約用地。對建設3層以上標準化生產性廠房的,在保證設施專用的前提下,由同級財政給予一定補助。對租用政府投資多層標準化廠房的小型微型企業,3年內給予租金優惠。
六、強化人才支撐
14.緩解企業“用工難”。對職業中介機構為民營企業招用人員,按簽訂6個月以上用工證明和1年以上勞動合同人數,給予每人120-250元的職業介紹補貼;勞動者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給予200-1200元的培訓補貼,并按規定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民營企業新錄用人員并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進行上崗前技能培訓的,由當地政府給予不低于人均300元的補貼;對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并取得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分別給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補貼。支持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用于員工公寓,納入當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15.支持企業引進和培育人才。對民營企業引進省外“兩院”院士、“千人計劃”、“百人計劃”、“萬人計劃”人員并簽訂3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我省實際工作時間6個月以上)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20萬元補助資金。對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師工作室的民營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10萬元的建站資助。加強民營企業家隊伍建設,實施千名民營企業家培養計劃,定期組織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創業者開展管理提升培訓,重視培養鄉土人才。將民營企業的各類人才納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后備人選等優秀人才選拔培養范圍。
七、優化發展環境
16.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保障企業除依法繳納稅費和依法接受監管外,不再承擔其他社會負擔。嚴禁任何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向企業攤派費用,嚴禁違法違規審批、檢查、評比,嚴禁違法指定中介機構讓企業接受各種評審、評估、年檢,嚴禁強行指定企業購買專用產品。在各級監察部門設立民營企業投訴服務電話,對加重企業負擔、服務效能低下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處理。
17.依法保護合法私有財產。鼓勵勞動者通過誠實勞動創造美好生活。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改變權屬關系。禁止濫用行政權力干預民營企業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非法查封、扣壓、凍結企業財產。
18.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廣泛宣傳發展民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大力倡導尊重創業、尊重勞動的風尚,營造重商、親商、安商的良好氛圍。大力宣傳推介企業優質產品,提升產品的美譽度和市場占有率。引導廣大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加強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弘揚誠實守信精神,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對侵犯民營企業及企業家合法權益和干擾合法經營活動的典型事例及時予以曝光。
八、加強督查考核
19.強化組織推動。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要加強對發展民營經濟工作的領導,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改進工作作風的要求,深入民營企業調查研究,千方百計解決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合力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加強民營企業黨建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的作用,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省委、省政府每年以適當方式對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出臺的政策規定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政策不落實的部門和市、縣(市、區)進行問責。
20.建立考核機制。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制度。加強民營經濟發展情況考核,每年對發展民營經濟先進市、縣(市、區)進行通報,每三年對發展民營經濟先進市、縣(市、區)和優秀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進行表彰。除民營企業外,其他民營經濟組織均享受以上優惠政策。各市、縣(市、區)和省直有關單位要依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