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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等部門關于推進我省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3-08 閱讀次數:2313次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法制辦、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關于推進我省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關于推進我省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

省政府金融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省公安廳  省財政廳  省商務廳  省法制辦

省工商局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銀監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30號)精神,為充分發揮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融資促進功能,著力改善中小企業和“三農”金融服務,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省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又好又快發展

1鼓勵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探索國有融資性擔保機構履行社會責任、民辦融資性擔保機構實現商業可持續發展的雙軌運行模式,按照“控制數量、注重質量、布局合理、防范風險”的總體要求,構建以實收資本億元以上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主體的多層次、差別化的融資性擔保體系。力爭到2015年,全省有1個資本金超50億元、各設區市有1個以上超5億元、各縣有1個以上超1億元的融資性擔保機構。

2加強行業規劃引導。制定全省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布局規劃,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合理布局,使行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積極鼓勵針對農業、林業、進出口貿易、科技產業等融資性擔保需求迫切的行業,設立行業性融資性擔保機構,提高融資性擔保行業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

3強化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社會責任。政府出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對小企業、微型企業、“三農”和其他弱勢群體的融資性擔保金額要占其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的50%以上,并以此作為享受各項扶持政策的條件,逐步形成與民辦融資性擔保機構互補發展的格局。

4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做大做強。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通過合并、重組、增資等方式,做大規模,做強實力,著力培育一批實收資本超5億元以上、經營管理較好、風險管控能力較強、有一定影響力的大型融資性擔保機構。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上市,切實增強對債券、銀行間市場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擔保能力,不斷滿足各類市場主體多渠道融資的擔保需求。

5加快再擔保體系建設步伐。強化省信用擔保集團公司的再擔保功能,鼓勵建立區域性再擔保機構。積極探索“擔保+保險”的再擔保模式,建立和完善覆蓋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和轉移機制。

6認真落實財稅優惠政策。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與財稅等部門的溝通,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營業稅免征、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等提供優質服務,確保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能夠準確、及時享受各項財稅優惠政策。

7建立健全風險補償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持續補充機制,對為小企業、微型企業和“三農”提供融資擔保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照規定給予風險補償。

8引導提升行業發展水平。鼓勵國內大型企業、知名機構和外資依法進入我省融資性擔保行業,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出資人整體素質。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符合自身特點、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不斷提高承保能力。督促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法人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

9推進銀擔合作。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創新業務模式,優化審貸流程,在責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選擇地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長期、穩定、深入的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根據雙方的風險控制能力,合理確定擔保放大倍數和風險分擔比例;對運作規范、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承保的優質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給予貸款利率優惠。省政府金融辦和安徽銀監局要積極搭建銀擔合作對接平臺,定期評估銀擔合作情況,為融資性擔保業務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環境。

10促進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拓展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以及履約擔保等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探索推出中小企業集合型債券、銀行間市場票據、信托計劃等新型擔保產品和服務。

11加強人才隊伍建設。融資性擔保機構要聘請具有融資性擔?;蚪鹑趶臉I經驗的人員參與經營管理。各級監管部門要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人才的培養、儲備和使用機制,逐步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各級財政要支持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

二、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管理

12進一步完善行業準入管理。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人資格條件。融資性擔保機構要適度分散股權,除國有全資公司外,要有3個以上無關聯關系的股東。各級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要嚴格審批流程,通過要件審查、實地調查、約見高管、核查證明材料等,重點對股東持續出資能力及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從業資格等方面進行審查,從源頭上保證融資性擔保機構合規經營。

13規范名稱和統一標識。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在名稱中都要有“融資擔?!弊謽?,并在住所懸掛經監管部門監制的行業標識標牌,便于社會公眾辨識和監督其合規經營。

14規范政府出資行為。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出資設立或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促其加強管理、規范運作。融資性擔保機構不得承擔政府融資平臺功能,防止融資性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

15加強對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認真開展對融資性擔保機構董事、監管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前的合規談話,組織任職資格考試、考核,定期組織政策培訓,開展年度履職評價。國家公務員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融資性擔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因不誠信和違法違規操作而被取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規定年限內不得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

16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信用評級制度。監管部門組織融資性擔保機構到符合資質要求的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信用評級,逐步將信用評級結果運用到銀擔合作、政府獎補、行業監管等工作中,評級結果納入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省聯合征信中心數據庫,向社會公布并供免費查詢。

17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接入征信系統。融資性擔保機構要積極接入人民銀行企業與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省聯合征信中心數據庫,按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并依規查詢企業與個人信用信息。征信機構要為融資性擔保機構接入征信系統提供便利。

18切實加強監管能力建設。省政府金融辦和各級監管部門要聯合組建常規性檢查隊伍,提高監管工作專業化水平。積極引入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輔助開展現場檢查。統一建設全省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和監管信息平臺,融資性擔保機構要使用符合監管要求的業務和財務管理信息系統,不斷提升非現場監管的時效性和科學性。

19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各級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要建立本地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處置工作機制,編制應急處置預案,及時、有效處置風險事件。

20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各級監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各項監管措施,嚴防融資性擔保機構非法集資和抽逃資本金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嚴控直接放貸、受托投資等違規經營行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各類表彰獎勵,要以其依法合規經營為前提,不得對有違規經營行為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表彰獎勵。凡在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中發現融資性擔保機構存在違規違法經營問題的,要責令其整改,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21強化行業自律。各級監管部門要支持、幫助省級和各地融資性擔保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教育培訓、信息共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三、優化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環境

22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從人員、經費等方面保障地方監管部門有效履行職責。省政府金融辦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工作的指導,建立市級監管部門履職評價制度;對監管能力明顯滯后于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要求的地區,暫停審批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因監管不力或重大失誤引發融資性擔保風險事件,造成金融資產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所在地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責任。

23著力改善抵(質)押登記服務。凡符合要求的工商、房產、國土資源等抵(質)押登記的,登記部門要按照《擔保法》、《物權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融資性擔保機構可以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登記部門要提供便利。融資性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質)押物進行強制評估。

24著力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各級各有關部門不得干預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不得指定融資性擔保機構為特定項目開展融資擔保服務;要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擔保債權保護和追償提供支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檢查、評比和達標考核活動。省政府金融辦要建立以監管部門為主的協同管理機制,實現信息共享、聯合行政。各部門和有關方面可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要向融資性擔保機構開放。

 

信息來源:省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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